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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可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吗?

作者:BOB.COM官网(中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03 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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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可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吗?

可以,投标人已经进入评审环节,相当于参与了该项目,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可以修改报价吗?

不行,采购人与中标、成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中标、成交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其中的条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开招标项目中,要求某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加6分,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加2分,合规吗?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除特别情形外,国家级检测机构和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于产品质量认证没有太大不同,不宜将不同级别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设置不同的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评审时发现招标文件中对小微企业给予了评审优惠政策,怎么处理?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执行价格评审的优惠政策。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